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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73 | 提问时间:2023 07/17 16:58
你好
1.计算应纳增值税及不含增值税转让收入
应纳增值税=(560-434)/(1+5%)×5%=6(万元)
不含增值税转让收入=560-6=554(万元)
2.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434+16=450(万元)
可扣除税金,其中
附加税=6×(7%+3%+2%)=0.72
印花税=560×0.5‰=0.28
合计=0.72+0.28=1(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50+1=451(万元)
3.增值额=554-451=103(万元)
4.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103÷451×100%=22.84%,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5.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3×30%=30.9
2023 07/17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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