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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老师给出答案。我有空做了校对一下
84785000 | 提问时间:2023 07/07 15:05
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1)成立;理由:乙公司未支付相关的加工费用,标的物直接作为破产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因此形成的乙公司相关债权成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权; (2)应当确认;理由:A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进行的担保,由于破产公司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借款本息应按照普通债权进行申报; (3)不应确认;理由:对附有连带保证的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由谁承担,B信用社选择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后,保证人不得就同一债务进行申报;; (4)不应确认;理由:同一债务属于连带债务不得重复申报; (5)不成立;理由:根据规定,管理人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支持; (6)管理人拒绝E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规定,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7)管理人制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管理人无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8)债权人会议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职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监督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等权利。
2023 07/0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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