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案例分析题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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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4 | 提问时间:2023 06/19 09:19
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者,无论其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都应申报纳税。
对于宗庆后所获 “服务费”的定性和适用税率,目前仍有争议。国内个人工薪所得在每月1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达45%。由于宗庆后本人亦是合资企业股东,与合资方是否雇佣关系有待确定。而这一收入亦难以认定为《个税法》所列示的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此类所得最高适用税率为35%。
个税专家指出,由于外方股东将经营管理权全权委托给宗庆后,宗庆后付出了劳动,故此部分所得也可构成《个税法》所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但一次收入畸高的,还可加成征收。此外,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部分。
此外,按法律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要按日加收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欠税行为长达十年,以宗案税额粗略估算,这笔滞纳金也已在亿元以上。据了解,宗庆后目前还未缴纳相关滞纳金。税务部门获得的文件中,最关键者为达能与宗庆后签署的《服务协议》及其附属《奖励股协议》,后者是一份从未公开提及的文件。
1996年,达能以及达能娃哈哈各合资企业与宗庆后签订了上述《服务协议》,其宗旨即“宗先生将全职并全心全力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服务、职责和义务,并获得工资以及与业绩挂钩的奖金”。2003年,协议续签。
在与达能发生合资纠纷后,宗庆后曾在一封**中自称“最廉价的CEO”。信中所言,其本人收入包括3000欧元的月薪、10万欧元的年度补贴,外加合资公司年利润1%的奖金。如果按此估算,宗庆后十年间总收入约7000万元人民币。
然而这绝非宗庆后收入的全部,甚至也不是主要部分。这份《服务协议》的第五条规定:“根据合营公司的经营业绩,甲方股东(达能方)可以其同意的形式给与宗先生任何特别奖励。”
据此条款,达能及其子公司还与宗庆后签订了另一份附属 《奖励股协议》。达能在协议签订之时,即将其境外几家子公司的股权奖励给宗庆后,宗可以享有这些股权的分红;更大的收益则来自股权回购,双方约定,股权回购的交易价格,将与达能中国合资公司的业绩挂钩。
税务部门从达能获得的银行往来凭证显示,1996年-2005年,宗庆后累计获得 “服务费”842.4183万美元;在“奖励股”安排中,达能将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卡尔文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权“奖励”给宗庆后,1996年-2006年,宗从这两家公司的股权分红中,累计获得资金1505.6876万美元;其余大约4000多万美元,则是达能和金加投资以回购上述两公司股权名义,向宗支付的款项。
其中,达能曾因宗庆后撮合其与乐百氏公司的联姻,以一家境外子公司股权回购的模式,给予宗100余万美元的奖励。
根据宗庆后本人的要求,这些资金都打入了在香港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这些账户分别属于宗本人、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以及娃哈哈集团党委书记杜建英。总金额约为7100万美元。
税务系统仍在调查宗庆后的另一项巨额收入来源,即通过个人持股从合资企业获得的分红。根据前述宗庆后本人的**,达能历年从中分红30.77亿元;而宗庆后除每年有1%的奖励分红,个人也在合资公司持股,因此也可获得相应分红。
1996年,达娃双方最初的合资框架为,达能与金加投资占合资公司51%股份,中方49%。中方股份中,娃哈哈集团占39%,娃哈哈美食城有限公司占10%,而娃哈哈集团又控股娃哈哈美食城53.31%。此外,后来还有部分合资公司由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直接合资,分别占51%和49%的股份。从1999年起,娃哈哈实行以 职工持股为主的国企改制,宗庆后本人获得了娃哈哈集团29.4%的股份。
据悉,从1996年到1999年,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三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9300万元、5950万元和1.2亿元,共计3.5亿元。以宗庆后所言合资公司十年可分配利润60.34亿元计,从1999年到2006年的可分配利润约56亿余元。保守估计,娃哈哈集团至少可从中分到21.84亿元。
据宗庆后税案举报人透露,娃哈哈集团过去数年也进行了分红,这一点从宗庆后与合资公司外方董事之间的通信也可看出。宗庆后曾要求合资公司兑现2006年股东红利,达能方则回信希望娃哈哈集团通过工会持股将红利分配给合资公司员工。仅以股权比例计,名义上宗庆后可得6亿元以上,但实际上分了多少不得而知。
事实上,这一算法仍属保守。宗庆后在合资公司中间接控制的权益从2002年开始大大增加。
2023 06/1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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