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0日,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7年七月23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债权人乙公司清偿未到期的250万元货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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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06/06 12:44
无效
分配顺序: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23 06/0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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