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关、张三人共同投资设立瓷砖加工出口贸易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刘以货币出资18万元,关以实物折价出资14万元,经刘、关二人同意,张以技术服务行为折价出资8万元;并约定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均按出资比例执行。企业成立后第三年,中国瓷砖出口遭遇“滑铁卢”。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某放款银行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26万元的情况下,要求合伙人刘、关、张承担清偿责任,但调查后发现关、张二人无经济能力,遂要求刘某承担全部清偿责任。(1)债权人放款银行的主张正确吗?(2)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执行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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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06/04 17:29
(1)债权人放款银行的主张正确,债权人可以要求一个人承担,也可以要求全部人一起承担
2023 06/04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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