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9年3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材料为应税消费品,其实际成本为20000元。甲公司支付给受托方的不含税加工费为5000元,应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50元,应支付的消费税为6250元,全部价款已使用支票付讫。甲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连续生产。该批材料已由乙公司加工完成,甲公司全部收回并已验收入库。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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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06/02 23:16
您好
请问是需要写会计分录么
2023 06/02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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