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跟一家集团(下属9个子公司)合作,他是跟集团签的合同给对方送货。先打了一半预付款(预付款是分开打的),一笔是跟他签合同的那个集团打的,还有一笔是该集团的同一个法人的另一个公司给他打的,凑够了一半的预付款,这个事情接近尾声,该给他开发票。但对方要求朋友给其另外下属九家子公司开,但当初的合同只是给这个集团签的,所以发票必须按照合同来开,这个合同也就作废了,要重新拟九份合同,给九个子公司开发票。问题就来了,可能尾款跟预付款的金额一样,还是这两个公司打,但打款的公司和合同上的公司名称对不上(现在查账是三方一致才行,银行流水这三个对的上才可以现在合同重新做) 这种行为合不合法?发票应该怎么开?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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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5/31 20:17
你好,子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的,所以按这种规定的话需要重新签合同和打款,否则三流不一致存在一定的查账风险,如果是分公司性质的,就没有关系
2023 05/3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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