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物业公司,收费业主物业管理费,业主的房子租给A,业主跟A签了租赁合同,然后A又把房子租给B,A跟B签了租赁合同,现在B交物业管理费给我们,要求我们按B的公司名开物业管理费发票给B,这样合理合法吗?业主打电话让我们开给B确实每个月收的管理费是B交的,就不不确定税务局让不让这样开我的前手之前咨询说不让开,后面我打电话去问,又说可以开,不知道谁说的对。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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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9 | 提问时间:2023 05/31 16:54
你好; 如果税务局允许开; 实际也是B发生的; 可以开的
2023 05/3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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