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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分析里的第三点不太懂,为什么甲公司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支付工资费用,并没有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他不是付出了应付职工薪酬吗,这难道不算履约义务的一部分吗,麻烦老师解释一下,最好可以举个例子谢谢
84784961 | 提问时间:2023 05/29 15:31
杨家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您好! 判断预期是否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标准就是,是否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这个投入的资源应当是为未来履行合同履约义务而发生的、客户认可对其是有价值的、可以据此向客户结算的(如果售价是按成本加成方式确定),而不是企业自身内部管理性质的费用(虽然投入可能直接和合同相关) 案例意思是这两名员工,应该只是对负责联系对接方面的工作(系管理人员),可不是专门为信息技术平台从事系统开发工作。 联系对接是一项管理性质的工作,对于乙公司来说,甲公司这两名员工的投入对这个合同并不产生价值。其工资费用,并没有增加了甲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预期不会给甲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是一项资产,故不能作为合同履约成本。 比如 你为了研发这个平台,租赁了研发办公室,办公室的水费、电费都属于企业自身内部管理性质的费用,客户通常不会认为对其有价值(你的水费、电费都是正常的办公费用,这些我为什么要替你埋单?),所以这些费用没有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是一项资产,不能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而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2023 05/2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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