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生产中所需W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9年6月份发生的有关W材料业务如下:
(1)6月3日,持银行汇票300万元购入W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216万元,增值税额28.08万元,对方代垫包装费1.8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
(2)6月6日,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购入W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163万元,增值税额21.19万元,对方代垫保险费0.4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3)6月10日,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W材料,并验收入库。投资合同约定该批原材料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 41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83.95万元,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未发生资本溢价。
(4)6月份,生产产品领用W材料560万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W材料196万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W材料126万元。
要求:
(1)编制甲公司持银行汇票购入材料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将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持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购入材料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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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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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05/24 15:53
同学你好
稍等我看下
2023 05/2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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