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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汇算清缴表单中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表是指什么?107020表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是指什么?107040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又是指什么?
84784969 | 提问时间:2023 05/10 15:44
meizi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1;  就是说免税收入 具体是什么免税要填写金额进入具体的栏次去的; 比如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 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 2+3+9+10+11+12+13+14+15+16 行金额。 2.第 2 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6 号)等相关税收 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 3 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 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 表》(A107011)第 8 行第 17 列金额。 4.第 4 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 H 股、创新企业 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表 A107011 第 9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5.第 5 行“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 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 A107011 第 10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6.第 6 行“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等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 A107011 第 31 11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7.第 7 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 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 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 A107011 第 12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8.第 8 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64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 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表 A107011 第 13 行第 17 列金额填 报。 9.第 9 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8〕1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 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当表 A000000“207 非营利组 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10.第 10 行“(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 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 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 的捐赠收入。 11.第 11 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 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 入。 32 12.第 12 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1〕7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 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3.第 13 行“(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 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 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 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 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 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 14 行“(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奥委会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 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 办城市合同》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 15 行“(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填报根据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按照《联合市场 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 16 行“(十)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16.1+16.2 行。 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 16.1 行“1.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学校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2 年第 3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33 第 16.2 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事 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2023 05/1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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