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8月转让其位于B市的一处不动产,该不动产是在2017年3月抵债取得,抵债时作价200万元,转让价280万元(以上价款均不含增值税),则:应向B市预缴增值税( )万元,向A市申报销项税额( )万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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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3 | 提问时间:2023 04/26 10:43
B市区预交(280-200) /(1+5%) ×5%=3.81(万元)
A 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81万。
= (280-200)/(1+5%) ×5%=3.81(万元)
在A市补交为零。
2023 04/2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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