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经协商,订立如下出资协议:
1、甲提供货币出资人民币30万元(其中15万元是甲从A银行贷款取得);
2、乙用一间价值50万元的房屋出资(该房屋此前已向B银行做了抵押);
3、丙用其掌握的客户名单作价10万元出资。如果该客户名单对公司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丙保证用10万元货币代替出资。
4、丁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请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丁的出资是否合法?详细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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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66 | 提问时间:2023 04/11 20:48
你好同学
115万元是甲从A银行贷款取得不能用于出资
2023 04/11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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