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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请问选项C赠送给儿童福利院也要视同销售交税吗?儿童福利院不是属于福利机构吗?那这样的话谁还愿意捐了呢
84785009 | 提问时间:2023 04/09 13:21
杨家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您好! 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 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赠送福利院属于第八条 这条规定并不妨碍企业做公益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规定 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确认收入,同时还会有相关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所以二者并不冲突,如果对捐赠不视同销售收入,很容易造成利润的转嫁和隐匿,让不法之人钻法律空子
2023 04/0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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