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这里怎么理解。是不是发行方只要是金融负债,那投资方就不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吗。还是说指的只是特殊金融工具。
麻烦举个例子解释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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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7 | 提问时间:2023 04/06 23:15
同学,你好
比如某些开放式基金,基金持有人可将基金份额回售给基金,该基金发行的基金份额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符合列报为权益工具条件的可回售工具。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能指定为第Ⅱ类。因此,企业持有开放式基金应分类为第Ⅲ类。
2023 04/06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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