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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甲公司聘请李某为公司技术部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期限为2年,月工资为9000,约定李某劳动期满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到了两年后李某离职了,双方未约定离职后每月的经济补偿,李某遵守约定离职后没有从事相竞争的业务,这种情况,之前未约定每月的经济补偿,离职后李某可以向甲公司提出支付每月的补偿吗?是否按原来工资的30%?如果甲公司不想付了需要提前多久告知李某,甲公司不通知,直接不付了这种情况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84784997 | 提问时间:2023 04/06 15:47
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你好,正在解答中请稍等。
2023 04/0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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