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甲公司(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税租金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2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20年1月1日购入,初始入账价值为 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021年度出租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 ()万元。
请问为什么商标摊销额是100/10,而不是(100/10)*6/12,题目给出是7.1号才租出。是因为出租的商标权摊销额仍记录在甲公司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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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1 | 提问时间:2023 04/05 10:35
您好,7.1出租前也在摊销的,都影响2021年度营业利润,只不过7.1前没有租金,就这点区别了
2023 04/05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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