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场景:我们是服务商公司,帮客户上架卖货,因上错价格,本来卖50元 上成了5元。淘宝链接C端消费者只付了客户5元。我司客户要求我司承担赔付款45元,并且只愿意给我司开局收据。
问题:
1. 45元对于客户的公司是属于非增值税征税范围吗?
2.如果不属于,客户公司给我司开收据,我司能够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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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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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3/30 14:15
你好1; 这个对方销售方 还是算是对方的收入的 ;2. 对方开收据; 你没法税前扣除的
2023 03/30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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