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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请问资源税矿泉水的计税依据怎么算的啊
84784952 | 提问时间:2023 03/14 12:37
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54 号)规定,现就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粘土、矿泉水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对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为粘土、矿泉水的销售量。   纳税人以粘土、矿泉水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行为视同销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粘土的销售量是指纳税人开采粘土的实际销售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其核算方法为:   以纳税人销售凭证记载数量或核算自用记载凭证的数量为依据,或采用行业通用的换算方式,以产成品的销售量来换算粘土的自用数量。   三、矿泉水的销售量是指纳税人开采矿泉水的实际销售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其核算方法为:   以纳税人按规定安装的矿泉水计量仪器的当期实际读数或销售凭证记载的数量为依据。   四、粘土、矿泉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粘土的应纳税额=开采粘土的销售量×适用税率;   矿泉水的应纳税额=开采矿泉水的销售量(或成品矿泉水的销售量)×适用税率”   五、资源税在粘土、矿泉水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纳税人开采矿泉水连续生产矿泉水的,在自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在成品矿泉水销售或自用时应缴纳资源税。
2023 03/14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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