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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日,营销部刘明销售给广州五辛商贸有限公司甲产品500件、乙产品400件。甲产品每件售价550.00元,乙产品每件售价530.00,增值税税率为13%,价税款550310.00元。货已发出,并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22012601)。另用现金代垫运输费800.00元,价税款及代垫运输费暂未收到。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03/06 18:49
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 稍等一会回复
2023 03/06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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