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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销售乙产品600件,单位售价4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价税款未收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1/16 09:47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销售乙产品600件,单位售价4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价税款未收,即表示卖方未收取价税合计。此时,对于卖方而言,应采取的操作应该是拿出销售发票,统计出本次税前价款600*400=240000元,然后将增值税(13%)计算出来31240元,最后本次销售应收价格为271240元,但因未收取价税合计,这部分价款未归卖方所有,买方在办理发票时也不能认定为本次销售价款。 拓展知识:价税合计是指销售或采购所收取或支付的“商品价款(含服务价款)加上应纳税额”所构成的总额,为了确保买卖双方交易可查,应遵循规定,价税合计应在发票上体现出来,买卖双方都可以根据发票认定本次销售的交易价格。
2023 01/1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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