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居民企业 2021 年取得销售收入 1000 万元,利润总额为 250 万元,已经按照规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 20 万元
成本和费用中包含了实发工资总额 80 万元(含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5 万元)、职工福利费 15 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 3 万元(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职工教育经费 4 万元,上年未在税前扣除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1 万元。
计算业务合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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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3/02 15:50
某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居民企业2021年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为250万元,已经按照规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0万元。成本和费用中包含了实发工资总额80万元(含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5万元)、职工福利费15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3万元(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职工教育经费4万元,上年未在税前扣除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住院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都是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所以,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50万减去80万(实发工资总额)减去15万(职工福利费)减去3万(工会经费)减去4万(职工教育经费)减去1万(上年未在税前扣除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 147 万元,这就是业务合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023 03/0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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