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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员2015年入职,2021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3 03/02 13:04
999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1.2015年入职的职员,2021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无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 以前三个月为例,每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 前三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0-5000-4500-2000)×3=135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135000元, 累计应纳税额=135000×3%-3500=39450元 累计应纳税额3945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累计应纳税额39450元,税率25%, 累计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9450×25%=9862.5元。 因此,前三个月中,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9862.5元/3=3287.5元。 拓展知识:部分个人收入,如工资、薪金等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都是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从而减少个人应纳税款。
2023 03/02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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