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9年4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不考虑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1)1日,向A公司函购乙材料一批,填制信汇结算凭证,汇出款项25000元。 (2)3日,银行转来电汇收账通知一张,金额36000元,系 B公司汇来函购商品的货款。 (3)5日,电汇广州工商银行30000元,开立采购专户。 (4)7日,向B公司发出函购的商品一批,货款30000元,增值税额3900元,余款通过银行汇还给对方。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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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2 | 提问时间:2023 02/28 20:54
你好
(1)1日,向A公司函购乙材料一批,填制信汇结算凭证,汇出款项25000元。
借:原材料,贷:银行存款
(2)3日,银行转来电汇收账通知一张,金额36000元,系 B公司汇来函购商品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3)5日,电汇广州工商银行30000元,开立采购专户。
借:其他货币资金,贷:银行存款
(4)7日,向B公司发出函购的商品一批,货款30000元,增值税额3900元,余款通过银行汇还给对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
2023 02/28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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