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9年4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不考虑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1)1日,向A公司函购乙材料一批,填制信汇结算凭证,汇出款项25000元。(2)3日,银行转来电汇收账通知一张,金额36000元,系B公司汇来函购商品的货款。(3)5日,电汇广州工商银行30000元,开立采购专户(4)7日,向B公司发出函购的商品一批,货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3900元,余款通过银行汇还对方。(5)8日,向广州中城公司购进丙材料一批,货款20000元,增值税税额2600元,运杂费400元,一并从本月5日在广州开立的采购专户支付。材料尚未运达。(6)10日,广州采购专户已结清,余款已退回存入银行。(7)12日,收到A公司发来函购乙材料,并收到其附来的发票和运杂费凭证,列明货款20000元,增值税税额2600元,运杂费6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余款1800元也已汇回,存入银行。(8)15日,销售给C公司商品一批,货款20000元,增值税税额2600元,连同以库存现金垫付的运杂费500元一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承付结算手续。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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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3/25 21:45
你好请把题目完整发一下
2022 03/25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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