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发生日常经营借款,向银行支付3年(借款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支出300万元。其中,对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企业于2018年6月底取得银行开具计息单若干份,价税金额合计250万;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企业于2018年12月底取得银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5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 财务费用 1 000 000
应付利息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000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日常经营借款利息支出100万元;为什么上半年的能扣?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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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15 | 提问时间:2023 02/28 00:32
你好,正在解答中请稍等。
2023 02/28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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