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4月5日,甲公司向
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 000
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己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
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 n/30。
假定甲公司4月10日、4月20、4月30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含增值税额),采用总价
法,写出甲公司4月5日销售时,假定4月10日、4月2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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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3 02/07 13:59
甲公司4月5日销售的该批商品,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 000元,根据增值税税率13%计算,应交税款为:26000元(200 000×13%)。考虑甲公司提供的商业折扣10%和现金折扣的条件,4月10日收到价款时,甲公司应收取乙公司的价款(含税)为:180 000元(200 000×90%×110%),应交税款为:23400元(180 000×13%)。4月20日收到价款时,甲公司应收取乙公司的价款(含税)为:188000元(200 000×90%×105%),应交税款为:24520元(188000×13%)。4月30日收到价款时,甲公司应收取乙公司的价款(含税)为:194000元(200 000×90%×100%),应交税款为:25220元(194000×13%)。
2023 02/0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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