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A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A公司2019年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5月25日,A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0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400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0万元,该批商品已发出,款项已经收到,满足收入确认条件。6月5日,丙公司在验收该批商品时发现部分商品外观有瑕疵,A公司同意退回10%的瑕疵商品,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3 02/05 21:16
案例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A公司应在购销双方发生退货的情形下,重新开具发票,抵扣相关发票,抵扣相应的增值税。此时,A公司应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应以实际售出的商品金额减去实际退回的商品金额乘以13%的税率所得的税额减去原来开具的红字发票的税额的差额为准。即:A公司应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3000万元-(3000万元*10%))*13%-390万元=294.9万元。
2023 02/05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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