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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1年9月1日,该企业向某客户销售商品20000件,单位售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为10元,给予客户10%的商业折扣,销售合同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当日商品发出,客户收到商品并验收入库,甲企业基于对客户的了解,预计客户20天内付款的概率为90%,20天后付款的概率为10%。2021年9月18日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甲企业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为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2/05 12:30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20000件,单位售价2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10元,且给予客户10%的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条件为2/20,N/30。根据上述情况,甲企业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16000元(20000件*20元-20000件*10元*10%折扣),应产生应税收入16000*13%=2080元应纳增值税。根据客户的支付习惯,90%的概率客户20天内支付,20天后支付的概率为10%,因此甲企业应在2021年9月18日收到客户的货款14320元(=16000-16000*2/20*10%)。因此,甲企业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16000元,收到客户的货款14320元,应产生应税收入2080元应纳增值税。
2023 02/05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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