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每月月初发放上月工资,2018年12月1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余额为33万元。该企业2018年12月发生职工薪酬业务如下:(1)5日,结算上月应付职工薪酬33万元,其中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1.5万元,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房租0.5万元,实际发放职工薪酬31万元。(2)31日,企业以其生产的M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车间生产人员。该批产品不含税的市场售价为50万元,实际生产成本为40万元。(3)31日,对本月职工工资分配的结果如下:车间生产人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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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2/04 15:36
综上,甲企业2018年12月发生的职工薪酬业务如下:
(1)5日,结算上月应付职工薪酬33万元,其应纳税款项为1.7万元(33万元*16%-1.5万元-0.5万元),应付职工薪酬31万元。
(2)31日,企业以其生产的M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车间生产人员,该福利实际价值50万元,应纳税额为8万元(50万元*16%);
(3)31日,对本月职工工资分配的结果将14295元作为职工薪酬发放,应纳税款项为2287元(14295元*16%)。
此外,应将上述增值税纳入当期纳税申报,其缴纳的增值税合计为10987元(1.7万元+8万元+2287元)。
2023 02/0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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