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年3月2日,辉正公司向宏伟公司销售产品,销售货款234000元(含增值税)。
<tex>2\times 17</tex>
辉正公司将该应收款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宏伟公司将该应付款
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tex>2\times 17</tex> 年6月1日,经双方协商,辉正公司同意
宏伟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账面余额为100000元,公允价值为15
0000元,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500元。辉正公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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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2/03 13:15
根据双方之间的交易,辉正公司实际获得的现金等价物的经济价值为149500元,由于发生的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因此实际应付款该项为149500元,它不可能高于其原值149500元。这里面存在着双方各自计提的准备金,但是事实上,这不影响最终实际应收、应付款项的大小。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也可以讨论给予一定折扣或折让,用以补偿各自的准备金,从而达成双赢的结果。
2023 02/03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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