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10月份发生有关业务如下:(1)6日,对外销售气缸容量2.2升(消费税税率8%)以上的乘用车15辆,每辆出厂价16万元、价外费用1万元(不含税),对外销售气缸容量2.0升(消费税税率5%)的乘用车15辆,每辆出厂价11万元、价外收费0.6万元(不含税),开出专用发票,以银行本票收讫。(2)18日,某单位退回上月购买的气缸容量2.4升(消费税税率8%)以上的乘用车1辆,价款21万元,根据“证明单”开出红字专用发票,退回已纳消费税,冲减增值税。(3)20日,以自产乘用车(2.0升,消费税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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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3 02/03 09:44
本案例中,该汽车制造厂对外销售的乘用车计算的消费税方式符合相关的税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第九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根据购买者提供的有关证件,确定其购买货物和接受劳务所应纳税额,开具消费税专用发票。收购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退货发生增值税应予以冲减。
2023 02/0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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