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或留抵税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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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2/02 21:59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或留抵税额的处理情况如下:
1.对于存货,纳税人存货项目按价计税价格计量,应税价值收回,代扣代缴税款;
2.对于已发生但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由注销机构承担责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于未发生收入,纳税人应根据规定填报报表,在纳税期限内由原纳税机构代扣代缴税款;
4.对于留抵税额,纳税人停止使用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纳税机构申请销账,由原纳税机构主动调减销账。
例如:某纳税人在未支付所得税情况下注销,其在注销期间有存货价值5000元、收入未发生税额1000元、留抵税额3000元,注销后,存货按价计税价格计量,应税价值收回,归纳到注销前该机构应纳税款,收入未发生税额填报报表,由原纳税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留抵税额由纳税人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纳税机构申请销账,由原纳税机构主动调减销账。
2023 02/02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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