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10年12月,以银行存款3000万元外购一处房产交付销售部门使用,预计使用年限30年,预计净产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2)2×11年12月,计提折旧。
(3)2×14年1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即日起将上述房产整体出租给A公司,租赁日从2×14年1月1日开始,租期为3 年;年租金为 2 50万元 ,分别于20×1 4年和 2×1 5年初
(4)2×16年12月31日租赁到期后,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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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2/02 12:53
甲公司根据公允价值模式来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交付销售部门使用的这一处房产,2×10年12月通过以银行存款3000万元外购,按照预计的使用年限30年,预计净产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11年12月,计提折旧;2×14年1月1日,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房产出租给A公司,租赁日从当日开始,租期为3年,每年租金2百5万元,分别于20×14年和2×15年初支付;2×16年12月31日租赁到期后,租赁房产归还甲公司。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则表明其具备价值,因此其交易都具有记账意义,应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来计量。在这个过程中,甲公司还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合理计提折旧,以便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合理计量。
拓展知识:甲公司如果要使用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操作,可以考虑事先评估房地产当前价值,以便后续有效计量,且根据房地产使用期限和实际购买折旧后价值做出相应调整,以提出更好的投资效益。
2023 02/02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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