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将其原先自用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
用,租赁期开始日为 2× 20年 3月 31日。 2× 20年 3月 3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
为 50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 10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
46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定转换
前该写字楼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税法规定,该写字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
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 0。 2× 20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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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2/02 10:56
2×20年3月31日,乙企业向甲企业租赁了一栋写字楼,该写字楼账面余额为50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6000万元,甲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按税法规定,该写字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因此,2×20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计税基础为已计提累计折旧10000万元。
拓展知识:公允价值模式是指企业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净资产账面余额时,可根据房地产具有的潜在价值来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其核算公式为:计税基础=原账面余额-已计提累计折旧+公允价值减少金额−公允价值增加金额。
2023 02/02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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