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采购和A公司签订合同买了一辆电动车(合同金额含充电器),但A公司不销售充电器,所以从B公司为我们代买了个充电器,但A公司只给我们开了电动车的发票,B公司给我们开了充电器的发票,所有的款项均由我公司转入了A公司。因业务和资金流都是与A公司产生的,B公司开给我们充电器的发票我们怎么才能合理抵扣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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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4:47
根据税收法规,如果充电器是作为电动车的配件,可以在纳税申报表中抵扣,单独开票的充电器作为可抵扣的购置原材料、商品及对应的税收进行抵扣。如果抵扣的费用多于可以抵扣的费用,可以将多余抵扣部分作为下次税收申报表中抵扣。另外,可以通过将B公司充电器发票合并到A公司发票上,实现一次性抵扣,节省税务税费。
拓展:现在很多公司都可以通过网络申报税务,将税收申报表通过国税或地税系统进行上传,有效率的申报税务。
2023 02/0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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