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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发生如下交易事项: 1.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合计金额分别为100万元、1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的,价税合计为135.6万元;未开具发票销售货物,价税合计收取150万元,其中45万元是销售粮食、食用油的金额。 2.8月赊销一批货物,8月25日发货;合同约定9月20日收款22.6万元(价税合计),当日实际收到15万元,余款至9月末尚未收到。 求该商场9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4:42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销项税额:根据1中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万元,普通发票税额21.6万元,未开具发票税额45万元,因此9月的销项税额为79.6万元。 进项税额:根据2中所述,进项税额为22.6万元×0.17=3.842万元。 应纳税额:即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之差,根据以上数据,9月应纳税额为75.758万元。 拓展知识或例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纳税人应纳税收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例如,A公司今年累计期间发出货物及提供劳务、服务,其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10万元,含税金额为120万元,累计期间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总金额为90万元,含税金额为100万元,那么A公司的应纳税额为(110-90)÷1.17=10万元。
2023 02/01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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