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发生如下交易事项:1.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合计金额分别为100万元、1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的,价税合计为135.6万元;未开具发票销售货物,价税合计收取150万元,其中45万元是销售粮食、食用油的金额。2.8月赊销一批货物,8月25日发货;合同约定9月20日收款22.6万元(价税合计),当日实际收到15万元,余款至9月末尚未收到。3.9月采购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合计分别为150万元、18.3万元。其中一批月饼发给职工做福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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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4:25
相关交易事项如下:
1、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合计分别为100万元、1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的,价税合计为135.6万元;未开具发票销售货物,价税合计收取150万元,其中45万元为销售粮食、食用油的金额。
2、8月赊销一批货物,8月25日发货;合同约定9月20日收款22.6万元(价税合计),当日实际收到15万元,余款至9月末尚未收到。
3、9月采购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合计分别为150万元、18.3万元;其中一批月饼发给职工做福利,已计入采购货物费用。
总而言之,某商场2020年9月发生的交易事项主要有:销售货物,其中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为100万元和1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的价税合计为135.6万元,还有未开具发票销售货物150万元,其中45万元销售粮食、食用油;8月赊销一批货物,当日实际收到15万元,余款至9月末尚未收到;9月采购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其中一批月饼发给职工做福利,已计入采购货物费用。
2023 02/01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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