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同一控制下的乙公司25%的股份,实际支付款项9000万元,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相关手续于当日办理完毕。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3000万元(假定与公允价值相等)。2×16年及2×17年度,乙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5000000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2×18年1月1日,甲公司以定向增发3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的方式取得同一控制下另一企业所持有的乙公司35%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进一步取得投资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当日,乙公司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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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3:28
从上述描述中可以看出,甲公司在2×16年1月1日,取得同一控制下的乙公司25%的股份,实际支付款项9000万元;而2×18年1月1日,甲公司以定向增发3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的方式取得同一控制下另一企业所持有的乙公司35%股权,因此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为了拓展知识,你可以了解一下控制权识别事项,即哪种投资形式有助于发行人真正控制受投资实体,并且哪种情况需要对甲方获得控制权进行认定。
2023 02/0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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