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出售给东方公司甲产品50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0元,价税合计226000元,商品已发出,尚未收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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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1:49
21日出售给东方公司甲产品50件,我们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000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0元,价税合计226000元。商品已经发出,但尚未收到款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经国家审批后准予使用的带有增值税税目的发票,其发票记录纳税人出售有形动产所发生的税款。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了纳税人出售有形动产及其所得税款,因此,这种发票是证明其在有形动产销售活动中缴纳增值税的重要依据。
拓展知识: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发票登记、发票领用、发票使用、发票核销、发票库存等发票管理事项,以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纳税人未遵守发票管理规定,或者利用发票做挂帐、开具非法发票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 02/01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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