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公司从北京某厂购进微波炉400台,单价120元,货款48000元,增值秘税额7680元。接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承付货款。
(2)9日,微波炉运到,经检验,发现微波炉质量与合同不符,公司决定拒收。经与供货方协商,同意退货,并办妥退货手续。公司收到供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经发出。
(3)11日,银行转来收账通知,收到北京某厂通退回的微波炉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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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3 01/31 17:50
(1) 5日,凭证号XXX:应付账款48000元, 增值税7680元,银行存款481016.80元。
(2) 9日,凭证号XXX:库存商品48000元,进项税7680元,应付账款0元。
(3) 11日,凭证号XXX:银行存款481016.80元,应付账款-481016.80元。
拓展资料:由于质量原因导致的退货,原销售凭证上的销项税也要退回给纳税人,因此,应按原销售凭证号办理退货,将原销售凭证上的销售额和销项税计入负销售额,结案并做负凭证,在税管报表中作出相应调整。
2023 01/3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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