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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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1/30 22:46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本着依法、公正、谨慎的原则,在行政复议案件进入具体审查前,要求当事人对已发生行政行为进行确认和承认,放弃对该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前置主要涉及四类行政行为:(1)合同类行政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捐赠合同等;(2)批准类行政行为,即由行政机关发出的许可或批准文件;(3)处罚类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4)行政强制类行政行为,例如拆除强制性工程、拆除建筑物等。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涉及公民权利的收入税、消防及渔政管理组织的行政行为也受行政复议前置规则的约束。
拓展知识:行政复议前置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种重要环节,其宗旨是,推动当事人自愿确认行政行为,避免由于不必要的复议引起行政程序的浪费。因此,行政机关应该在行政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复议前置通知或文件,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行政行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2023 01/3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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