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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2020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设备(单独售价 50 万)和专用零部件(单独售价 50 万),合同总价款 113 万。设备和零部件的制造期为 2 年。甲公司在完成设备和零部件的生产之后,能够证明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假定在该合同下,向客户转让设备和零部件是可明确区分的,因此,企业应将其作为两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乙公司支付了该设备和零部件的合同价款,并对其进行了验收。乙公司运走了设备,但是,考虑到其自身的仓储能力有限,且其工厂紧邻甲公司的仓库,因此,要求将零部件存放于甲公司的仓库中,并且要求甲公司按照其指令随时安排发货。乙公司已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且这些零部件可明确识别为属于乙公司的物品。甲公司在其仓库的单独区域内存放这些零部件,并应乙公司的要求可随时发货,甲公司不能使用这些零部件,也不能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使用。假定提供仓储服务的单独售价为 5 万元。 问题:(1)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 (2)收入业务核算。 (3)存在哪些税会差异。
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1/30 22:05
李李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1)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乙公司支付了该设备和零部件的合同价款,并对其进行了验收。 (2)收入业务核算应将设备和零部件的销售收入分别计入收入,即设备收入 50 万元,零部件收入 50 万元,仓储服务收入 5 万元。 (3)存在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会差异。
2023 01/30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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