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月6月歌星刘某某应邀参加W公司庆典活动的演出,按照协议,刘某某演出四场,每场出场费为15000元刘某某此番演出,W公司应价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元。A450B1240C12400D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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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3 01/30 11:24
由于刘某某受邀参加W公司庆典活动的演出并出场费为15000元,故该行为属于劳务报酬性收入,其收入应纳税范围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当月劳务报酬税前扣除额为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可计算为15000元-3500元=11500元,根据当下规定,115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为20%,即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1500元*20%=2300元。
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章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每月税前扣除额不足3500元的,以月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当期税率,减去月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累计已减税额税率,所得结果即为当月应缴税款。上述案例中所得税税率为20%,累计已减税额税率为0,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1500元*20%-11500元*0=2300元。
拓展知识:《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累计已减税额税率,就是指税法规定的本期前三个月已享受个税减收项目的累计税额乘以按月平均分摊的个税税率的总和,即月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累计已减税额税率来计算当月应缴税款。
2023 01/30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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