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公司2020年11月发生以下有关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4日,发出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70000元。1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3900元,支付消费税4000元。20日,收回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原材料入库,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要求:(1)编制4日发出原材料的分录。
(2)编制11日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分录。
(3)编制20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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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1/30 09:43
1、4日发出原材料的分录:原材料(或者存货)70000元,应付账款70000元。
2、11日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分录:应付账款30000元,增值税3900元,消费税4000元,银行存款34900元。
3、20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分录:成本70000元,原材料(或者存货)70000元。
此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应当以进行结算时重估的价款为准,因为加工中可能会出现材料、费用等各项变动,导致实际成本和费用和原计划成本和费用不一致。另外,在进行委托加工业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应付账款还是应收账款,确保记账清晰、准确。
2023 01/30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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