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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列为企业库存产成品销售业务(税务机关核定的当月商品每件平均售价为18.5元,单价为不含税价格),要求计算销项税额。(1)销售给甲公司某商品50000件,每件售价为18元,另外收取含税运输费5450元。(2)销售给乙公司同类商品15000件,每件售价为20.5元,交给A运输公司运输,代垫运输费6800元,运费发票已转交给乙公司。(3)销售给丙公司同类商品650件,每件售价为11元(税务机关认定价格明显偏低)
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9 10:46
999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1)销售给甲公司某商品50000件,每件售价为18元,另外收取含税运输费5450元,销项税额=(18×50000)×3%+5450×3%=14074.5元。 (2)销售给乙公司同类商品15000件,每件售价为20.5元,交给A运输公司运输,代垫运输费6800元,运费发票已转交给乙公司,销项税额=(20.5×15000)×3%+(6800+5450)×3%=14074.5元。 (3)销售给丙公司同类商品650件,每件售价为11元(税务机关认定价格明显偏低),以收入税务机关认定的当月商品每件平均售价18.5元为准,计算销项税额的基数应按18.5×650=1207.5元计算,销项税额=1207.5×3%=36.225元。 拓展知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价税分离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必须使用应税劳务和货物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即税务机关认定的当月商品每件平均售价。如果客户企业提供的销售单价明显低于当月商品平均售价,则应以当月商品平均售价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基数。
2023 01/2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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