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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请问一下,就是我们之前有一个广州的公司,然后淘宝店是用广州公司注册的,淘宝店的支付宝也是广州公司的名义,但是广州公司那边没有在经营了,所以这个支付里的账,就提现到了深圳这家公司的对公账户。那这笔账,是要做成深圳公司的收入,还是做成跟广州公司的借款。两家公司是同一个法人。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1/28 18:09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两家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它们之间的支付就可以理解为两家公司内部的合作,不是把钱从一家公司提出,并将其作为另一家公司的收入。所以,这笔支付从深圳公司的对公账户提现,则应该记录在广州公司的账上,作为借款。如果你的意思是把支付宝作为深圳公司的收入,那么支付宝的账目就需要先转到深圳公司的个人账户,然后再从深圳公司的个人账户转移到深圳公司的对公账户。 拓展知识:企业内部的往来,一般以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操作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转账的银行实际上是作为支付结构的一部分,它仅受两家公司之间的互信约束,而不受银行管理。因此,在企业内部的往来中,转账操作必须清晰明确记录,以便审计。
2023 01/28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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