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从甲公司经营租赁了一批家具用于销售,对方开具发票为经营租赁家具家电租赁,我司将家具销售给乙公司,开具发票为家具的具体名称,如门,门锁等,请问这样开票是否可行,是否有税务风险,销售与租赁同时进行,以上的开票是否无误,是否可以开具具体明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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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3 01/28 14:08
根据《税收政策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租或者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附属设备、其他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财产,租赁人或者买卖双方应当向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在此情况下,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租赁的家具后,仍要按照税法规定向甲公司开具应开发票,开具的发票内容应当为购买的具体家具的名称及相应的金额,比如:某某门、某某门锁等。
以上这样开票是可行的,而且乙公司能够依照发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会出现税务风险。实际上,销售与租赁就像两个独立的流程,每个流程都需要开具发票,且发票上应当具体描述家具型号等信息,以及开具发票的金额,以尽可能准确地表达交易信息,以确保乙公司能够依照发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另外,甲公司作为租赁人,也需要记录租赁和销售家具的发票,以提供给税务机关审核使用。
总之,以上发票是可行的,而且也不会出现税务风险,但是为了更准确地表达交易信息,还是建议甲公司开具具体明细票,这样乙公司就能更详细地查看自己购买的具体家具,也可以更容易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3 01/2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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