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2天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后还是不能胜任的。
3、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这个劳务合同的内容要求,合理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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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5 | 提问时间:2023 01/28 12:03
这个劳务合同的内容要求合理。甲乙双方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要依照合同规定适时终止或变更合同。另外,如果乙方无法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可以经甲方同意变更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如果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而负伤,甲方可以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如果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及时协商变更合同。
因此,本劳务合同要求是比较合理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内容,更好的保障双方利益。
拓展知识:《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三是用人单位辞退本单位劳动者;四是劳动者因工自行离职;五是法定期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六是劳动者因病、残致使不能从事原工作,经两次医疗机构鉴定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七是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023 01/28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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