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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昌公可2021年8月份销售A产品3000件,价款195000元和增值税税家32元的售B产品1000件,价教55000元和增值税税款7150元。款项均末收到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3 01/27 22:00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水昌公司2021年8月份销售A产品3000件,价款195000元和增值税税额32元,同时还售B产品1000件,价款55000元和增值税税款7150元,款项均未收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应税情形的公告》,增值税非货币性资产的核定交易价格应以销售合同中明示的单价为准,并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价款作为增值税销售额。在销售A产品3000件和B产品1000件时,增值税税额分别是32元和7150元。由于款项未收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货物、劳务销售等纳税期限结束之日未付款的,按照未付款比例缴纳应税款。因此在未收到款项时,应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应税款比例同样的应税款。 拓展知识:增值税是一种从消费着身上收取的税收。它把产品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价值增加税率化为一种税负,收取税收。
2023 01/27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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